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每一位劳动者来说,了解劳动法的基本知识,不仅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本文将从劳动关系的建立、权利义务的内容到争议解决,系统梳理劳动者应当了解的核心法律知识。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
1.1 何时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前提,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实际使用了劳动力,劳动关系即告成立。这也是为什么即便某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仍然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原因。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以下几个要素: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2 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不签合同的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满一年不签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 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如一年期、三年期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4 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期限,但有严格的法定限制: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报酬与工时制度
2.1 工资支付的基本规定
工资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后依法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但延期支付的最长时限由各地规定。
2.2 最低工资保障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以云南为例,昆明市主城区目前执行的是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3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共计11天。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4 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3.1 "五险一金"是什么?
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目前我国的职工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险":
- 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 基本医疗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当劳动者患病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
- 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 失业保险:劳动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基本生活。
- 生育保险:为女职工生育期间提供医疗服务和生育津贴保障。
此外还有"一金"——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3.2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怎么办?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请求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3.3 工伤认定与待遇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等。
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护
4.1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
4.2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法律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给予了特殊保护。女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方面,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且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3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有权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5.1 双方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最为和平的解除方式,但协商解除时,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5.2 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在以下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等。
5.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两种。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禁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6.1 协商与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6.2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对于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的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6.3 诉讼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者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七、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清单
综合以上法律知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以下是劳动者应当了解的主要权利清单:
- 平等就业权: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就业歧视。
- 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加班依法获得加班费,不得被无故克扣或拖欠。
- 休息休假权:享有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 社会保险权: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享有相应待遇。
-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工作,获得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检查。
-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获得提高职业技能的机会。
-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通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在于矫正劳动关系中双方力量不均衡的现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了解自己的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勇敢维权、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