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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调整和规范着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所有民事活动。了解民法典的基本常识,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法律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法典的总体结构与核心理念

1.1 民法典的七编结构

民法典由七编和附则组成,共计1260条,体系完整、逻辑严密:

  1. 第一编 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如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
  2. 第二编 物权: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制度,确立了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
  3. 第三编 合同: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
  4. 第四编 人格权: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格权益。这是民法典的一大创新——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尚属首次。
  5. 第五编 婚姻家庭:规定了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制度,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6. 第六编 继承: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产处理等制度。
  7. 第七编 侵权责任: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和各种特殊侵权责任。

1.2 民法典的核心理念

民法典的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价值取向: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2.1 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每一个活着的人,不分年龄、性别、职业、民族、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2 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和智力为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三个层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3 监护制度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诉讼时效制度

3.1 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一规定为权利保护设定了最长时间界限。

3.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3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以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四、物权与所有权

4.1 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体系主要包括三类: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2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也需登记,但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4.4 居住权——民法典的新制度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制度对解决养老、住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5.1 民事责任的类型

民事责任主要分为两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基于合同关系产生。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5.2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继续履行
  8. 赔偿损失
  9. 支付违约金
  10.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赔偿损失是最为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以"填平原则"为准则——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未发生时的状态。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3 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

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当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责任时,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私权保护的优先理念。

六、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民法典知识

6.1 代理制度——别人帮我们做事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生活中常见的代理包括: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委托中介买卖房屋、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办理事务等。代理必须基于代理权,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属于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是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制度。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如行为人曾多次代理,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授权书等),代理行为有效。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6.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小区业主的权利

作为小区业主,您对自家住宅享有专有所有权(门内的空间),对电梯、走廊、绿化、停车场等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6.3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例如,银行错误多转入账户的款项,收到者应当返还。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邻居不在家时帮助修缮漏雨的屋顶。乐于助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6.4 民间借贷利率新规

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需要特别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目前一年期LPR约为3%左右,因此合法利率上限约为12%左右。超过这一上限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6.5 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七、民法典对百姓生活的影响

7.1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明确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消除人们在救助他人时的后顾之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7.2 禁止高利贷

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民法典首次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法律,对于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7.3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请。这三十天是给双方冷静思考、慎重考虑的缓冲期,目的是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家暴等情形下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不受此限制。

7.4 高空抛物追责

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7.5 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的合法性

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内容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了解民法典的基本知识,不仅能帮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促使我们更加自觉尊重他人的权利,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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